保税仓库货物的管理
(一)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2.转口货物;
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暂存货物;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三)保税仓库内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四)保税仓库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五)保税仓库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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