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3号)要求,近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16号,以下简称《联合公告》),明确了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区)企业维修业务的范围、程序和要求。《联合公告》发布后,综合保险区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信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
接下来,发布军将结合《联合公告》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维修业务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59号公告),向您展示如何做综合保护区的保税维修业务。
一综保区可开展哪些维修业务?
(1)正面清单中的货物可进行维修业务(见联合公告附件,点击阅读原文);(2)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规定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3)维修货物需要去哪里,即维修货物来自国外的,维修货物应返回国外;维修货物来自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国内外)的,维修货物返回国内外;(4)不得通过维修进行拆除、报废等业务。区内企业申请维修业务的,由综合**区管理**(或地方**派出行政机构)与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制定监督计划。有关计划和企业名单应当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二维修业务保税监管的要求是什么?
(1)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体系和计算机管理体系,实现维护消耗等信息的全过程跟踪;(2)与海关实施计算机联网,并根据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3)对维修货物、维修货物(包括检测维修不能维修的货物,下同)、维修材料、维修过程中更换的损坏部件(以下简称损坏、旧)、维修过程中维修材料产生的废料(以下简称维修废料)进行专项管理;(4)根据维修合同和实际情况,明确废料、坏件、旧件的处置期限。三保税账簿管理有哪些要求?
(1)企业应在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中开立电子账簿。账簿类型为保税维修,建立包括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保税材料等信息的电子账簿;(2)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让、储存和消费;(3)保税维修业务电子账簿的核销周期不得**过两年,并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需要注意的是,保税维修账簿应能够区分和管理海外和国内外的待维修货物。四进出境(区)有哪些不同的操作?
(一)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的,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修区,已维修货物复运出境的,区内企业的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外进入综合保修区的,区外企业的申报监管模式为维修货物(代码1300).维修货物返回国内外,区外企业申报监督模式为维修货物(代码1300),区内企业申报监督模式为保税维护(代码1371);(3)维修材料按保税货物管理,按照《*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表填写规范》等相关栏目的规定进出境、进出区、结转;(4)对于维修货物,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查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2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填写保税核查清单;(5)在维修业务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有限,区内企业(转让企业)需要将维修货物或维修货物转让给其他综合保护区企业(转让企业)进行部分工艺维护,转让企业在货物进出区申报保税核查清单,监督模式为保税间货物1200)。需注意:
1.转让、转让企业应当符合《联合公告》的要求,维修业务资质;2.维修货物的范围应符合联合公告的范围;3.转入企业不得将待修货物或经修货物再次转入其他企业进行维修。五如何处理维修边角料等?
(1)原则上,进口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均应返回中国。企业的申报和监督模式是进料边角料返回(代码08 )或来料边角料回归(代码0865);如果真的不能回到中国,就不允许出口,应当销毁。销毁参照《海关总署关于销毁加工贸易货物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3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国内外进入综合保护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可以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登记运至国内外;(三)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令*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六海关将暂停保税维修业务的情况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予以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接受新的保税维修业务:(1)不符合维修业务条件的;(2)涉嫌走私被海关调查;(3)一年内违反两次;(4)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废料、坏件、旧件。企业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海关批准后,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